为了有利于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一、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范围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申请的 情形: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可 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查看办理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之,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的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为基础,更加有效的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