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你现在还是试用期员工,等转正了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晚。
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还不算正式员工,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完全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公司:试用期的员工我们一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转正之后才能参保。
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单方面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通过试用期后再参保”。劳动者认为目前还没转正,不缴纳社保也是合理的。以上观点完全错误!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保险。
3. 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
公司:我们公司的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
大多数劳动者可能对此没有产生疑问,认为是公司的规定,应当遵守。错误!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 试用期内没有工资?
公司:我们这里试用期内没有薪水。
一些员工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没有转正,不发薪水也是可以接受的。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