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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你们了解吗

案情简介:

李某在抖音上看到奶茶推广广告,经过了解即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某餐饮公司授权李某在浙江温州地区使用其持有的品牌商标,合同期限为三年,李某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某餐饮公司138000元(该费用包括:特许授权加盟费、运营指导费、合作押金等)。合同签订后,李某心生悔意,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二、若合同解除,合同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代理意见:

➤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1、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李某提供的解除函及邮寄凭证,合同签订三十天后李某即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在合同签订后,李某并未实际参加培训,也未实际利用某餐饮公司的核心资源,未获知其核心技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李某在店面选址阶段便已提出解除合同,还未开展特许业务,合同尚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不可能利用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因此,李某解除案涉合同合法。

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23条,特许人需按照条例规定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但李某既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也未收到任何电子数据资料。某餐饮公司恶意隐瞒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导致李某未能全面、及时了解被特许使用品牌的相关情况,根据条例第23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合同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案涉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某餐饮公司未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李某不再使用某餐饮公司的特许品牌,因此,合同款项应当全额退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案涉合同解除,某餐饮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项,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特许经营合同属商事合同范畴,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合同前应调查清楚特许经营人的特许资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需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且需在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网站上进行备案公示,因此,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相关资质。

二、若签订合同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需尽快提出解约。经营管理条例虽未对“冷静期”进行具体的量化,但法院会通过签约时间、特许类型、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因此,若不愿履行合同,应尽快提出。

三、应以明确意思表示,正式途径表达解约。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沟通方式是微信、电话、短信等,但若诉诸法律,这些途径不易留存证据。因此,律师建议应通过邮寄书面函件的方式表示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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