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今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2日至24日(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2日至24日上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消。
安排劳动者在1月21日、2月25日至27日(除夕、农历大年初四至初六)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可以用这个公式来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 200%×加班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