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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术语: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视其或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只有法院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其他任何单位和机关都没有权利作出有罪判决。

2.法院判决有罪的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存在任何对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怀疑。

3.在判决尚未生效前,推定被告人无罪;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关押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原则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是对人的人格和名誉的维护。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给予充分的辩护权利,保障其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沉默权等,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刑事制裁和社会歧视。

2.促进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平衡,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是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保障。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尊重事实和法律,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偏见,公正审判和执行。

3.优化诉讼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对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和转变,是对刑事诉讼模式的调整和改革。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制度,从以前的职权主义、有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向以人为本、无罪推定、罪刑相当等方向转变,从以前的侦查为主、审判为辅向以审判为中心、侦查为服务的模式转变,从以前的一审终审向多级审判、重审复核的制度转变。

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是由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的,他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后,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各国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公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逐渐法律化,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广泛的确认和保障,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最早的《尚书》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雏形,到1950年代中期和1980年代初期的法学界探讨,再到19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并未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之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95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目前,对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来说,并未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这一理念,只是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确立的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含义:1.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最终定罪权。但对于无罪案件的确定权这一部分,法律上仍然交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一些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不起诉等来行使。2.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哪怕被告人犯罪的,也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猜测、推断或者主观臆断。

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原则,但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优化诉讼制度,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准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指导和依据,也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信心,促进法治文化的建设。

2.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和内容,可以使其更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要求,更具有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具体来说,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中,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改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视其或推定其无罪”,并在其他相关条款中,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主体、标准、程序等。

3.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是法律的具体体现和检验,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也可以检验和反馈无罪推定原则的效果和问题,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和意识,规范其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通过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保障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无罪推定的社会共识和文化氛围。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不断的发展变化。我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使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和灵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权文明国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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