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连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由市法院司法技术处统一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群众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提供指引,2022年11月市法院组织制定了《司法鉴定规范指南(法医、文检类)》,现按类别分批次予以发布。
法医鉴定类别通常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等。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含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床检验报告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下同)、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像学检查资料;
(3)详实的案情介绍,以及支持案情介绍的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
(4)本标准仅适用于他人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因致伤,所以应提供被鉴定人是否系被他人或外界因素致伤的确凿证据材料;
(5)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鉴定材料需经过法庭质证后提交鉴定机构,下同。
5、注意事项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4)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二)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1、含义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目前,伤残等级鉴定应用标准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委托鉴定时由法官根据审判实际确定具体鉴定标准。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达到评残时限后复查的报告单及影像学资料;
(4)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外,承办法官必须在委托时明确鉴定依据的标准;
(2)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3)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伤情一般为伤后3-6个月,涉及四肢关节骨折需伤后6个月;
(4)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5)必要时应进行伤病关系鉴定。
(三)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1、含义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大连本地鉴定机构现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委托外地鉴定机构,则依据当地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标准。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评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鉴定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3)可单独委托其中一项进行鉴定;
(4)护理期指的是伤残评定之前所需要的护理,与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终身性护理)鉴定属不同事项。
(四)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
1、含义
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是指对伤者治疗终结前已发生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核定,主要是为了确定人体遭受损伤后治疗过程中与损伤相关联的、必要的且在正常医疗时限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本鉴定项目无规范标准,由鉴定人参考相关临床规范进行。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评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必要时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该委托鉴定项目只针对被鉴定人已发生的诊疗及用药是否合理进行鉴定,不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鉴定。
(五)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1、含义
后续诊疗项目是指在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遗留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时,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而必需的后期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大连本地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委托外地鉴定机构,则依据当地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定标准。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后续治疗项目(含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评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该项委托鉴定项目不含后续诊疗具体费用。
(六)伤病关系鉴定
1、含义
伤病关系鉴定是指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的所受损伤和原有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自身患有疾病或既往损伤的就诊病历材料(可待委托机构受理后由鉴定人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补充);
(4)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5)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在被鉴定人有多种疾病(既往损伤)情况应该明确具体疾病(既往损伤);
(2)损伤程度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等项目,在必要时应先进行伤病关系评定。
(七)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1、含义
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鉴定依据技术标准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3、委托项目规范表述
对被鉴定人XXX 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4、鉴定材料及要求
(1)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2)被鉴定人的全部涉案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
(3)当事人家属等关于被鉴定人日常生活情况的陈述材料;
(4)既往鉴定结论等其他必要材料。
5、注意事项
(1)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2)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3)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护理期鉴定属于不同事项。
(八)其他非常见委托鉴定项目
法医临床其他非常见鉴定项目,具体所需鉴定材料与常见委托鉴定项目所需材料基本相同或按鉴定机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