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有效管理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首要前提,世界各国因其危险废物性质及立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通常有名录法及特性法两种鉴别方法。中国的危险废物鉴别是采用名录法与特性法相结合的方法。
名录法是指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是否为危险废物,特性法是指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该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及相应的危险特性。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共有7部分,包括腐蚀性鉴定(GB5085.1-2007)、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及通则(GB5085.7-2019)。
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于今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已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和利用处理后判定规则。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第一步:经《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二步: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可判断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步: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
第四步: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者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新修订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完善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可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有效控制环境风险。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节省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资源,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