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
一般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的本质在于节约司法资源,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帮司法机关的忙。作为犯罪分子而言,你要帮司法机关的忙(自首),本质就在于,协助司法机关作出一个正确的判决书。
正确的判决书由两部分组成,事实和法律,犯罪分子不懂法律,他只懂事实,事实就是他本人干的。如果犯罪分子交代的事实有一些不准确,但是,对最终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例如,故意说错自己的名字。但如果犯罪分子交代的事实不准确,影响了定罪量刑,导致判决错误,那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解析: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4号 许涛故意杀人案
许涛将前女友任某某杀害后,次日,许涛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与任某某相约自杀,导致任某某死亡。
该案的裁判理由指出:
自首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指对行为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事实、情节。
简言之,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部分。因为有犯罪构成要件框定,对定罪事实的理解不存在多大难度,争议相对较少,但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的认定极易产生分歧。
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通常是指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重大的事实、情节。
被告人许涛投案后主动交代了故意杀人事实,仅是隐瞒了案发起因及杀人动机,看似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实则不然。
许涛隐瞒其冒充债主身份,以还债为由将任某某骗至案发现场,并编造与任某某相约自杀的虚假案情,上述情况是否影响许涛自首的认定,需要考量所编造的相约自杀情节是否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相约自杀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即便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是因为存在一定的欺骗、胁迫的“相约自杀”,且通常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杀人行为,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许涛隐瞒真实的杀人事实,而代之以相约自杀,显然是对量刑有重大影响,不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