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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到底有没有纳税人的权利?

在网络争吵中有个问题长盛不衰:一方坚持要行使纳税人的权利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另一方则讥言对手收入低、没有纳过税何谈纳税人的权利。稍微对税法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后者是无理取闹的,但当事人往往不明所以,这其中的关节就在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

所谓的直接税,需要从终端即纳税人的财富中扣取,以收入税为典型代表。比如美剧中的主人公每年都需要在专业人士的辅助下填写大量的表格来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2020年占美国政府财政收入的22%,仅次于社会保险税(即FICA,也是与收入挂钩),两者合计占比一半以上。个人所得税占比如此之高,对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举足轻重,所以美国政府在法律和制度上就会对该税种明显侧重,国税局的力量是美国人心有戚戚的。一般美国人可能会做一些吸毒、持枪等违法行为,但绝对不敢偷逃个人所得税。大名鼎鼎的芝加哥黑帮教父阿尔卡彭抢劫、杀人、贩毒无恶不作,屡次逃脱法律的制裁,最后落网不是因为FBI或者CIA神通广大,而是因为偷税漏税被国税局一击致命。

直接税的优点很多,比如它对纳税人财富拿取所造成的痛感培养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这也是所谓纳税人权利的情感来源,试想一下每年按时交纳小区物业费后物业服务却不尽如人意时你的愤怒;再比如美国虽然没有严密的户籍制度、身份证制度等来监测社会成员的流动情况,但通过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纳税数据其可以推测出居民的收入与居住地,从而掌握社会数据。但其缺点也是很明显,最重要的就是征税成本的问题,政府需要建构起一个强有力的税收队伍(国税局),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凭借,而后者又需要更广义上的法治国作为后盾;再者纳税人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个人精力和额外雇佣专业人士的成本进行纳税申报,即社会成本的增加。因此并非每个国家都适用直接税作为最大税种,如果没有法治国的基础和强大的国家能力作为后盾,直接税很难落地。

所谓间接税,就是从流通环节中抽取税收,典型的是增值税。比如我们取超市购物,从前往后推理,消费者购买是一个环节,超市采购是一个环节,采购商向生产商购买是一个环节,生产商向原料商进货是一个环节,原料商向零散户(比如农户)收购是一个环节。以采购商与生产商这个环节为例,假设采购商购进某产品价格是100元,按照13%的增值税率其产生了13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采购商向超市出售该产品的价格假设是200元,按照13%的税率则产生了26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此,26-13=13元的差额便是该环节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可以大概理解为将终端的纳税拆解到前述各个流通环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流通环节是环环相扣的,前面例子中的销项与进项是对应的部分,如果采购商没有增值税进项的发票,那么它就不能抵扣而需要缴纳全部的26元销项税额,所以采购商有了督促生产商开取增值税发票的激励。这样一来,征税的成本就集中到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控上,大大降低了整个系统的运行压力。而且增值税由于各环节都要缴纳,所以汇总后的信息可以让政府对社会方方面面都进行掌握,其监测效果是直接税的简介效应所无法比拟的。征税成本与信息监测是间接税最大的两个优势。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达到了60%以上,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其有明显的侧重,比如“刑法”中就有数条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罪名,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只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左右,法律上的规定就不那么明显。

间接税虽然有前述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突出的是隐蔽性,这个隐蔽性是相对于终端消费者而言,实质上只要你购买了市面上的产品,哪怕是小学门口文具店的一块橡皮,其实都参与了纳税的行为,具备了“纳税人”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是无痛感的,不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比如假设你小区的物业费在建造房屋的时候摊到房价里而且没有单独开列向你释明,你还有底气对物业服务人员指手画脚吗?有些眼皮子浅的既蠢又坏的网络喷子就抓住这一点进行虚空维护。

政府是不事生产的,它的收入来源都是从社会中进行汲取,在某个确定的时间点上税收与社会财富是零和游戏。这当然是必要的,因为基础设施需要组织建设、法律需要被维护,还有国防、外交等等,但他们的资源都是来自于社会。打个比方,封建时代的生产者是农民,无论是百万军队还是皇宫大院,其源头都可以追溯到烈日下挥汗如雨的劳作者;现代亦如是,只不过农田换成了工厂和大农场,上层建筑中不事生产的在位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源最终都要追溯到每个社会细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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