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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与资源税法相比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一起学习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官方解读

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都进行了哪些调整。

我们先看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税务讲堂”中讲到: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具体看:[金融时报]税务总局“税务讲堂”解读资源税法:六大变化助推绿色发展_国家税务总局 (chinatax.gov.cn)。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56191/content.html

二、逐条变化分析

第一条内容的变化,资源税法用“开发应税资源”替代了条例中的“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说法,将征税范围扩大了。

第二条内容的变化,资源税法用“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替代了条例中的“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说法,收回了国务院对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财政部对税目、税率的具体制定权。

第三条资源税法将税率的具体确定下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资源税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减征的项目增加;并详细列举了免征和减征的项目。

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了:“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这一条是新增的项目, 增加了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的内容。

资源税法的第十一条将条例的第十条与第十二条合并,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纳税地点的调整权,删除了扣缴义务人规定。

资源税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了:“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相比较原条例,简化纳税申报,取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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