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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常见的预提费用在企业的表现形式

1、计提的贷款利息

2、预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3、预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4、预提预付的租金支出

5、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

6、预计负债

二、计提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扣除所需满足的条件

  1、计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需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其次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可能存在相关涉税风险。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如果已经发生,但没有实际支付需要预提,具备上述三大条件的,也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三、预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办法。

1、弃置费用需符合会计准则的原汁原味的规定是指"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企业每年年末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主动将计提弃置费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计提的方法和标准等送交税务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以保证税前扣除的正确性,有效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四、预提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办法。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我国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特别强调了"实际发放"的要求,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都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样不可以税前扣除。

3、实际发放是指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前,只要计提的在清缴前实际发放,是可以扣除的。

四、预付、预提的租金税前扣除办法。

原则上不能扣除。否则就是在人为的在调节利润。

五、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的税前扣除办法

1、上述所类预提费用分情况判断是否能扣除

2、如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经取得相关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没有全部发生(即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部分预提费用),则不可以部分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

  4、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相关合同、费用实际已经发生及费用与当年度业务收入相关和配比的证据,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预计负债视情况分析后判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计提的预计负债,如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或亏损性合同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上述实际并未发生的各项预计负债应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才能列入税前扣除,确认预计负债的年度必须对确认额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相关预计负债是企业因资产弃置义务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弃置费用,则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七、研究结论

1、计提的金融机构利息原则上可扣除

2、预提的弃置费用可税前扣除

3预提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发放,不可扣除

4、预付、预提的租金属当年实际发生的可扣除

5、预提的水电费、加工费、排污费、咨询费、保险费及补偿费,违约金等属于当年实际发生的可扣除。

6、预计负债没有实际发生不可扣除。

7、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合法的票据的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应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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