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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被称为口袋罪?

一、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在以前被戏称为口袋罪,觉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又没有合适的法条可以定罪的一般都往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上靠,所以被戏称为口袋罪。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从业者的素质不断提高这种情况慢慢的被杜绝。

寻衅滋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第二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寻衅滋事行为,处罚标准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行为是属于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条文

1.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异地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是可以异地执行拘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该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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